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25號
原   告  李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粘永祥 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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