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85號聲請人信華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秋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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