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7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被   告  王偉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貳佰陸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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