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25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志聰 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胡志聰之債權人。相對
人胡志聰、胡○○、胡○○間就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遺留坐落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844建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疑有害及聲請人之債
權,爰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分割
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須撤銷相對人胡
志聰、胡○○、胡○○間之債權及物權行為,核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
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
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伊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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