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陳家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揚食品有限公司郭韋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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