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武鳳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蔣慶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3元
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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