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世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85元,應繳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工資及零件費用分列之
統一發票或收據,並附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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