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68號

原告 李俊德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 蘇心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即被告請求之票據金額),應徵收裁判費2,5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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