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7號
原告 宋婉婷
原告與被告 嘎伊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17號
原告 宋婉婷
原告與被告 嘎伊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