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836號債權人 洪啟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昆厚 即昆成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二張支
票金額合計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不相符)如正確,請陳報對二張支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