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主文甲○○未經許可,於公共場所攜帶刀械,處有期徒刑參月,手指虎壹只沒收;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又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之「林慧明」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手指虎壹只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偽造之「林慧明」署押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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