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五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