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九О一號
自訴人乙○○○○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素蘭 代理人 陳祥龍 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符,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世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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