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8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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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小字第383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分別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前就讀於親民技術學院時,曾邀同被
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借據內連帶保證人欄處簽名),
向其辦理1筆就學貸款,總計借款新台幣(下同)37,419元
(於80萬元之額度內),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加計加碼年率計算。並應於
申請貸款之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按月
攤還本息。被告如逾期不償還本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計年息1%固定計算,逾期6個月
即轉入催收款項。而本件自96年6月27日起轉列催收款項,
當時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為3.6%,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
利率為4.6%。若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
,並應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
付違約金。惟被告丁○○於96年7月27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
息,迭經催討,均不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迄尚積欠本金合計37,419元及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上開債務。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及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
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
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
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丙○○未與原告約定其
放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然參諸,被告丙○○係於借
據之「連帶保證人」欄下簽名。是依上揭判例意旨所示,其
自應與被告丁○○負連帶之責任甚明。次按,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丁○○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
所示數額之金額尚未清償,且視為已屆清償期,被告丙○○
為其連帶保證人(即無第745條所規定之權利)。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
37,419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含裁判費1,000元
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陳添喜
附表:
┌──┬──────┬────────┬────┬─────────┐
│編號│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算│
││(新台幣)│(算至清償日止)││(算至清償日止)│
├──┼──────┼────────┼────┼─────────┤
│1│37,419元│96年6月27日│4.6%│96年7月28日│
└──┴──────┴────────┴────┴─────────┘
附註:
1、利息自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
示各該利率計算。
2、違約金自附表所示各該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附表所示各該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附表所示各該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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