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譽陞 (原名 陳佑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郵政回執,送達地非相對人戶籍地,且非由本人簽收,無從認定已為通知,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