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5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麗珍
蔡瑩莉 葉主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 潘晏晨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