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黃惠照
李秋雄 林義順 施易忠 李啟瑞 李秋山 楊作雄 陳新評 張雲雄 張慶華 張蕊 陳德慶 蔡郁華 陳界乙林 吳金英 林國基 林椿富 林乙玲 林美秀 黃崑 戴華真 金光輝 陳秋連 徐生玉 李鎮 和 宋接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陳秋蓮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秋連」。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