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黃惠照
李秋雄 林義順 施易忠 李啟瑞 李秋山 楊作雄 陳新評 張雲雄 張慶華 張蕊 陳德慶 蔡郁華 陳界乙林 吳金英 林國基 林椿富 林乙玲 林美秀 黃崑 戴華真 金光輝 陳秋連 徐生玉 李鎮宋接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 陳秋蓮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秋連」。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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