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庚○○(即被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乙○○癸○○辛○○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