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被告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