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 呂金成
周成雄 呂成村 呂淑霞 周素玉 蔡玉燕 呂儀羚 劉威廷 劉凡琳 劉彥宏
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宥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林富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16,596(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編號│標的│面積(㎡)│公告現值/│價額(元)││││/權利範圍│平方公尺│元以下4捨5││││││入│├──┼─────────┼───────┼──────┼─────┤│1│桃園市大園區五塊厝│2,132│7,500│3,957,636│││段下埔小段608地號│35641/144000│││││土地││││├──┼─────────┼───────┼──────┼─────┤│2│同上小段609地號土│760│7,500│1,448,750│││地│36600/144000│││├──┼─────────┼───────┼──────┼─────┤│3│同上小段610地號土│1,240│7,500│2,301,815│││地│35641/144000│││├──┼─────────┼───────┼──────┼─────┤│4│同上小段1212地號土│20,321│7,400│31,954,772│││地│30600/144000│││├──┼─────────┼───────┼──────┼─────┤│5│同上小段1213地號土│11,872│7,400│18,668,720│││地│30600/144000│││├──┼─────────┼───────┼──────┼─────┤│6○○○區○○段三塊厝│392│13,900│1,384,903│││小段658-3地號土地│36600/144000│││├──┴─────────┴───────┴──────┴─────┤│合計:59,716,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