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9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玉杉為址設新竹市○區○○路00巷0號之「昌益國寶」社區之住戶(下稱本案社區),其與告訴人即本案社區保全 馮桂聲 因細故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5日上午7時55分許,在本案社區1樓之管理員室,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臉部及兩側前臂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乙情,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竹簡卷第35頁)。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林秋宜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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