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郭永富 被告 吳咏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5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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