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014號
原   告  陳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云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具
狀查報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並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
關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本件原告未檢附
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
院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及具狀檢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