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劉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