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劉雯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6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