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 詹啟玄 被告 莊皓升
李韋融 吳晉賢 劉柏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0號,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2559、21381、21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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