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龎 汝茜 被告 陳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案由欄關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