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又亨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趙國亨 被告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亦準用之;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又亨國際有限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於109年3月31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77490號函准解散登記,則被告又亨國際有限公司在原告於109年5月26日起訴前即已解散,惟尚未清算完結,依前揭規定,應由該公司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是原告起訴時僅列被告又亨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趙國亨部分即有疑義,尚有待釐清補正,而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