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告 譚中吾 被告 秦祥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