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 蔡李敏江 代理人 江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