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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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健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健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健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110年8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