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張寶丰 即禎堡室內裝修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雄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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