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林品 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能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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