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段美伶 被告 李宥穎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曾建豪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盈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