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商行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法定代理人 黃正強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又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泰商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