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品辰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陳怡如 上訴人即被告 呂秉諺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松庭
康乃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葉品辰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上訴人呂秉諺、呂松庭、康乃菁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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