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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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謝錫宜
原告與被告 謝敏源 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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