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丁○○即被告
戊○○丙○○甲○○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丁○○等4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18日送達上訴人丁○○等4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丁○○等4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上訴人丁○○等4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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