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鄔偉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6149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鄔偉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鄔偉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固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增訂第1項但書及增列第2項規定,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惟本案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要無不同,無庸新舊法比較,附此說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備註│││││├────────┼─────┤││││││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02.07.1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09.24│103.02.11│││條例案件│3月│├────────┼─────┤易科罰金結││││││102年度簡字第592│102.12.20│案││││││4號│││├──┼──────┼────┼─────┼────────┼─────┼─────┤│2│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101.03.04│本院│103.06.06││││條例案件│2月│├────────┼─────┤││││││103年度簡字第158│103.06.3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