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雅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嘉鴻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字第3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雅萍因被告陳嘉鴻犯恐嚇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3萬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犯恐嚇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2年11月8日刑保字第47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09號卷第9頁)。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103年7月7日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31日函覆拘提無著之函文、司法警察103年7月18日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18頁以下、本院第3頁以下)。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