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趙皇策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元淵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應
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敘明本件是依據何種法
律關係請求(如借款、票款或其他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