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趙皇策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元淵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000元,應
   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敘明本件是依據何種法
   律關係請求(如借款、票款或其他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