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 陳佩晶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緯紘 、 黃華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