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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