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 施國龍 上列聲請人與 謝忠勳 、 莊閔嘉 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推事(即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略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之承審法官廖政勝未以裁定不准參加訴訟及抗告程序之終結前,即辯論終結及定10月27日宣判,有預設立場,而聲請法官迴避等語。查: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志賢
法官郭玄義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