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05號抗告人 吳專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0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俞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