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聲請人 簡陳銘 相對人 羅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若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財產權提起撤銷調解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為此,本院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經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