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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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淑萍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關於受刑人廖淑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人別欄,關於受刑人廖淑萍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係屬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應將其出生年月日之記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