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宗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目前有無工作?〔如為臨時工,請詳加說明工作地點、內容、雇主或工頭之姓名及連絡方式、每月可領得工資若干?如為固定工作,應說明公司名稱、工作內容、任職起迄時間、薪資(含獎金)〕,並應檢附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影本)。若聲請人現無工作或從事臨時性工作,收入顯不固定,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
二、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25,500元,惟每月必要支出高達新台幣37,256元,收入顯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及擔保該方案之履行?
三、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為新台幣37,256元,惟並未就水電費用、子女健保費及扶養費等支出提出相關單據供核。另聲請人每月水、電費用高達4,000元,已高於一般支出標準,難認節約支出,且在債務未清償之情況下,另繳納保險費、中華電信MOD及網路費,難認為必要支出,亦請提出合理說明?
四、聲請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如有,稱謂及人數)?房屋為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五、請說明配偶 許麗芬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如無,原因為何?及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
六、聲請人家庭(含父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補助)?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提出之身心障礙手冊,雙親僅為輕度肢障,請說明肢障原因(如為後天因素請說明發生時間)及部位,並請說明雙親過往工作經驗、是否均已退休?有無領取退休金或老人津貼等補助?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另聲請人自陳父母親每月領有補助計13,000元,亦請提出相關事證(如雙親之存摺資料),及說明為何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八、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父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父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有無購買保險或基金?
九、請說明聲請人協商成立之還款條件(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曾依約清償幾期?是否完全未清償,即行毀諾?若顯無還款可能,為何同意協商方案?另聲請人自陳因獨自扶養父母親,且育有一子,致履行有重大困難,惟該扶養事由是否係債務人協商成立前即已發生?如是,則聲請人毀諾時,應無支出顯有增加之情,故請說明究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