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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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5號
聲請人 陳信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森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森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柒佰伍拾元。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並請聲請人再次確認聲請狀附表關於發票日與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正確性。(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