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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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許芳瑞 律師即 葉勝利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 洪世軒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死亡,且公司登記現況為「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提出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或於本案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資料。
三、請提出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葉勝利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芎蕉段32-5地號土地及其上1558建號建物;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湖內段1387地號上之19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