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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